證監會為利便訪港專業人員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設的優化措施發出通函。
根據通函,目前流動專業人員於每個曆年內獲准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而其牌照會被施加一項在這方面的條件(現有的流動專業人員條件)。為利便訪港專業人員及讓他們更靈活地在香港進行上述活動,證監會現將有關期限延長至每個曆年45日。
經延長期限的新條件適用於現有持牌流動專業人員。證監會將安排現有持牌流動專業人員將其現有的流動專業人員條件替換為有45日期限的條件。有關安排的詳情將另行提供予該等流動專業人員。
來自持牌法團或持牌提供者的海外集團成員公司的訪港專業人員,可選擇就每年在香港短暫提供服務申請代表牌照成為流動專業人員,以便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代表持牌法團進行受規管活動;或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代表持牌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除非流動專業人員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上述服務,否則他們須時刻在一名持牌人陪同下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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