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條例》其中指出,對國務院確定的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規劃管控、總量調控、限定開採主體等保護性開採措施。
《條例》並指,任何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採取或者協助、支持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危害中國礦產資源及相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據介紹,《條例》旨在保障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有效實施,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礦業權制度,對礦業權的設立、出讓、續期、轉讓等作出具體規定,並細化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相關制度、礦區生態修復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及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同時,完善法律責任,明確相關違法行為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1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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