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5日專訊》國家藥監局、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對藥品醫療器械
質量安全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稱為進一步發揮藥品醫療器械產業鏈質量安全內部
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控制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風險,而按相關規定對內部舉報人實施獎勵。
《公告》指,內部舉報人包括企業及相關單位內部員工、相關知情人,其中相關知情人是指
在一年內與企業及相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及相關單位存在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相關業
務聯系的人員、臨時聘用的人員等。內部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
事責任。
《公告》並規定,未經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內部舉報人信息。相關工作人
員違反保密要求,洩露內部舉報人個人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企業及相關
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
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及相關單位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
為構成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從
重處罰。(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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