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印發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嚴產能置換要求,更加突出差異化政策引導,強化監督管理要求。
*全國鍊鐵、鍊鋼產能置換比例不低於1.5:1*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提高置換比例,全國煉鐵、煉鋼產能置換比例均不低於1.5:1,兼併重組置換比例提高至不低於1.25:1。逐步取消不同企業間產能置換,對不同企業間實施產能置換設置2年過渡期;過渡期後,僅可通過實質性兼併重組實現產能轉移。明確產能置換方案有效期為24個月。
此外,還包括規範不銹鋼企業設備建設,不銹鋼企業建設熔化合金感應爐設備數量和容積,須與其電爐或轉爐工藝的需求相匹配。支持高端化、綠色化發展,建設氫冶金等低碳冶煉設備、電爐以及特鋼企業建設限制類及以下電爐可實施差異化置換比例。增加產能置換方案閉環管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實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按年度開展實施情況自查,並報送自查報告等。
據悉,為保持鋼鐵產能置換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辦法對新老政策銜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提出了處理原則。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並將結合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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