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進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利用存量土地、房產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過渡期屆滿時,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和履約監管要求的,依法依約定按照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的,按照約定退出過渡期支持政策,維持原有土地用途。過渡期滿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可採取租賃或協議出讓方式。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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