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笑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笑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陳笑波先後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委書記,澄邁縣委副書記、縣長,屯昌縣委書記,文昌市委書記,海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置土地、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至2024年,陳笑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735萬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笑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60歲的陳笑波2024年10月任上被查,2025年4月被「雙開」。中紀委國家監委當時指,陳笑波的問題包括「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干預執紀執法活動,洩露工作秘密」等。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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