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2025
責任制與問責制可以如何融合?
特首李家超在上任3周年之際拋出「高級公務員責任制」構想,直指公務員體系中長期存在的權責錯配問題。筆者無意猜測特首的動機及實際舉措,只是即時聯想到特區管治體系中目前最大的問題,反而是政治局長與高級公務員的矛盾關係,高級公務員原則上並非直接隸屬於政治局長,假如政治局長與公務員意見不一致,有可能拖慢施政節奏。筆者認為,政府要加強高官的問責性,亦應同步消除現存深層矛盾,以全面優化管治體系。
2002年董建華政府推行「高官問責制」,將政治責任與行政執行分離,3名司長和15名局長改為政治任命,負責政策制定,原公務員體系的局長則改稱常任秘書長,專責政策執行。然而,當時為了得到高級公務員的支持,特別保留了常任秘書長掌管公務員人事管理,以及擔任財政預算的「管制人員」,結果留下了矛盾的伏線。筆者相信,能擢升至常任秘書長,其能力、政府操守與對特區的忠誠都不用懷疑,但高級政務官自然有對施政理念的執著,假如與政治局長理念不一致,甚至不咬弦,雖然不可能出現對著幹的情況,但難免會影響施政的推進。今屆政府強勢領導,已少有聽聞局長與常秘爆發矛盾,唯一聽聞是醫衛局局長盧寵茂推動公私營分流政策時,公務員體系存有疑慮,後來經局長充分解說才取得認同。
特區管治體系中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政治局長與高級公務員的矛盾關係。(資料圖片)
筆者摘錄相關《公務員守則》,讓讀者明白目前制度的奇怪現象。第79段:「主要官員對政策有最終決定權。主要官員作出決定後,公務員便有責任貫徹執行。」但第80段又指出:「經過多年的磨合,公務員和政治委任官員已建立互信文化。如公務員本著真誠就政策限制和連帶影響提出意見,政治委任官員應予以尊重,適當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言下之意,高官雖然要執行局長決定,但高官可以提出異議,局長必須尊重及處理,這是明文的規定!大家可以想象,你部門的首長不能炒你,甚至不能隨便調走你,而你有明文的權利對首長提出異議,首長更必須尊重,你會何等快樂!反之,首長遇到肯合作的下屬,大家可以透過溝通尋求共識,但遇到個性執著的下屬,恐怕甚為不妙了!筆者曾與商界朋友談到此事,朋友直言對商界來說,此等工作關係實在匪夷所思!
另外,最令人驚訝的還有《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2.16段:「副局長和政治助理,與常任秘書長之間並沒有直接從屬關係。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交往時,須顧及《公務員守則》⋯⋯」換言之,副局與政助只是局長個人助手,在局內沒有正式地位,更不能調動公務員支援工作。難怪傳聞有副局被指派出席外國活動,申請經費時竟然遇到阻滯,最後需局長出面擺平。曾有政助私下對筆者表示,他需要搞好與公務員同事的個人關係,從而得到工作上的協助。
事實上,外界對政府內部運作情況,其實所知甚少,但實際情況估計應更為嚴重,特首既然想加強高官問責,自然亦難以迴避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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