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護短 漠視法律莊嚴

石老師工作室
為理發聲

  宣誓風波發展至人大釋法,大部分港人都不願意見到,而人大常委會釋法,也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視為衝擊香港法治。其實,若客觀看看,現衝擊着法治的,正是聲稱尊重法治,卻因要護短,不惜在法律條文裏「捉字虱」的「玩」法之人。

 

  先講「法」的大原則。《基本法》第8章第158條:《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而香港法律界大部分人士,都聲稱接受和尊重,但個別人士卻表達不滿,是否真心接受與尊重,有目共睹。

 

  再說「理」。今次人大常委會解釋了第104條依法宣誓的要求:必須「真誠、莊重」,卻有人乘機起哄:何以見得今次立法會宣誓時,相關議員不真誠、不莊重?本欄昨天已指出,這是明知故問的狡辯。宣誓一直有約定俗成的客觀標準,例如官方不少誓詞中就有:「謹以至誠宣誓」或「謹以至誠鄭重確認」(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其中「謹」就有「恭敬、莊重、嚴肅、不嬉玩」的意思,而「至誠」則有「最大的誠意、真心、不虛假」的意思。

 

  導致今次釋法的那次宣誓過程中,大家都幾可肯定,有個別議員的言行表現,的確不符合要求,而宣誓時的「附加言行」、宣誓前後在公開場合及不同媒體上的言行,都令大部分人知道他們宣誓,口是心非,而並不是以誠宣誓,在本質上,根本在發假誓。可悲的是,香港一向尊重法治,立「法」會卻在打法律的「擦邊球」。

 

  與宣誓一樣,公眾很容易知道非禮行為的真偽。「非禮」是指未經對方同意,同性或異性之間,含性意識的身體接觸,而所接觸的部位也不限於敏感部位。有人或會用時間來辯解有關的觸碰是否涉及非禮,無心或刻意,一如「真誠」宣誓一樣,顯而易見。

 

  宣誓風波中,港獨分子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彰彰明甚,若有人執着於真誠、莊重這類字眼,以「摺起衣袖、不穿外套」等算不算莊重、真誠來詭辯,只是存心以法律條文,為一些不當行為,盲目護短;睜着眼,講大話,若以此心態,才難令人相信香港有法治,而法治與公義,也不需要靠這些用其法律專業知識,替一些港獨分子辯解的律師去彰顯出來。

 

  法律原則與條文,在實際操作上,總勝不過一個「理」字,「合理」才是社會公義,而公義並不是法律界人士,甚至政客的專利。捍衞法治,也不是靠捉字虱、斷章取義的辯解,而是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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